二、特定减免税
消费税征税环节
一、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4.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5.适用税率:5%
6.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8.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9.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二、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一、进口关税税率:
进口关税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进境物品进口税(针对自然人纳税人)。
二、出口关税税率-一栏比例税率。
三、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出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挪作他用需补税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了解:P340“四、我国海关的原产地认定”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
1.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2.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3.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4.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5.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6.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1项至第5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7.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8.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9.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10.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9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11.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12.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1项至第11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一、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经调整确定的计征关税的价格。
(一)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五种其他方法
1.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2.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5.合理估价方法(补救方法)
合理估价方法不允许使用的估价方法是:(1)在进口国生产的货物的国内售价;(2)加入生产成本以外的费用;(3)货物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4)最低限价;(5)武断或虚构的海关估价;(6)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二、价格调整
进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实付或应付价格调整规定如下:
(一)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1.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计入完税价格(如卖方佣金)。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2.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如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究等)。
3.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4.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